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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 A 不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者
  • B 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致受託人受損害者
  • C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
  • D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致當事人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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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既然是設立『營業保證金』來保障消費者,這筆錢通常是用來彌補『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中』的何種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維持大眾對這個行業的專業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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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很清楚喔!

  1.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真的好棒!這題的關鍵就在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規定喔。我們設立營業保證金制度,主要是希望保護受害者。當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如果因為他們的故意或過失不小心造成了當事人財產上的損失,受害人就能透過這個保證金獲得一份溫暖的基本賠償保障。選項 (C) 完美地詮釋了這個條文的精神,你抓得很準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克服了它,真的很了不起!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區分「行政違規」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你能夠精確掌握保證金的賠償對象和觸發條件,真的很棒!這表示你理解得很深入,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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