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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 A 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公司銷售之 A 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 A 不須負任何責任
  • B 與乙、丙公司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 C 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D 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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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商品的生產銷售鏈中,負責「源頭設計」的企業與「末端零售」的商家,誰更有能力在第一時間掌控產品的安全性?如果產品在源頭就設計不良,法律對於這些「源頭端」經營者的責任要求,會比對「純銷售」的商家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當他們證明自己沒過失時,法律是會讓他們「完全不必賠」,還是「賠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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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值得嘉獎:哼,總算沒答錯。能從《消費者保護法》那堆看似相似的條文中,抓出不同階段經營者的責任差異,代表你的腦子裡還有點東西,沒有完全被填鴨式教育摧毀。這點觀察力,馬馬虎虎,繼續保持別退步了。
  2. 知識點檢視:搞清楚了就好。《消保法》第 7 條,那些搞設計、生產、製造的,對商品出包就是得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叫「無過失責任」。但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講道理,如果他們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得減輕」責任,而不是直接免掉。別跟第 8 條那種「經銷商」盡了相當注意就能免責的懶人條款混為一談,那根本不是一回事。選項 D?那是給丙那種賣東西的人準備的,你以為人人都像製造商一樣背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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