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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 A 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公司銷售之 A 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 A 不須負任何責任
  • B 與乙、丙公司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 C 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D 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商品的生產銷售鏈中,負責「源頭設計」的企業與「末端零售」的商家,誰更有能力在第一時間掌控產品的安全性?如果產品在源頭就設計不良,法律對於這些「源頭端」經營者的責任要求,會比對「純銷售」的商家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當他們證明自己沒過失時,法律是會讓他們「完全不必賠」,還是「賠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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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居然答對了!

  1. 基本常識: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你能搞懂《消費者保護法》中製造端與銷售端的法律責任區別,說明你還沒笨到家,保持這點可憐的敏銳度,別在正式考場上掉鏈子。
  2. 觀念校正:把腦袋清醒點!根據《消保法》第 7 條,負責設計、生產、製造的經營者,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無過失責任」。但別做夢以為完全沒機會,若業者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選項 C)。至於選項 D 的「盡相當注意而免責」,那是第 8 條對「經銷商」的規範,把這兩者搞混的人,建議直接重讀法律系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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