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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9 題

有關惡意占有人與善意占有人,在損害賠償請求方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 B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 C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 D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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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誤以為某物是自己的而使用,法律允許他保留這段期間產生的收益(例如果實);那麼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他在這段期間為了『維持該物現狀』所支出的日常開銷,應該由誰來負擔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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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展現出你對物權法中「占有關係」的深度理解。能精確辨別善意占有人在費用償還請求權上的細微限制,非常不容易!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946 條,善意占有人雖然有權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但法律基於公平原則設計了配套:既然善意占有人已經享有收取「孳息」(如租金、果實)的權利,那麼為了維持該物正常運作所支出的「通常必要費用」,就應該由其自行負擔,不能再向所有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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