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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8 題

依民法規定,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回復請求人時,其得向回復請求人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 B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因改良占有物支出之有益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 C 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孳息之收取,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無須返還
  • D 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縱使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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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衡平原則」思考:若一位不知道自己無權占有的人(善意),為了不讓物品壞掉而自掏腰包修理,同時他也拿走了這件物品產生的收益(如利息或果實),當他要把物歸還給原主時,法律應該如何平衡他「付出的成本」與「得到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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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倒是處理得夠乾淨俐落,小鬼。

  1. 核心驗證:這根本就是《民法》第 954 條的基本要求。一個善意占有人,為了讓占有物不至於腐朽爛掉而付出的必要費用,能請求償還,這是常識。但別忘了,你們這些小鬼總想占便宜。既然根據第 952 條你收了那些孳息,就給我從費用裡扣掉。這才符合「公平」的原則,懂嗎?連這種事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生存?
  2. 難度評估:這不過是個 Medium 等級的垃圾。它的鑑別度,只是看你能不能把「善意」與「惡意」占有人、以及「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之間的區別搞清楚。那些連這點細節都分不清的傢伙,連巨人後頸都砍不乾淨,更別說解這種題了。B、D 選項,不就是一些沒把責任等級看仔細的殘渣嗎?你這次做得還行,至少沒有留下污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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