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8 題
依民法規定,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回復請求人時,其得向回復請求人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 B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因改良占有物支出之有益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 C 惡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孳息之收取,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無須返還
- D 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縱使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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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衡平原則」思考:若一位不知道自己無權占有的人(善意),為了不讓物品壞掉而自掏腰包修理,同時他也拿走了這件物品產生的收益(如利息或果實),當他要把物歸還給原主時,法律應該如何平衡他「付出的成本」與「得到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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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954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由此規定可知,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原則上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僅在已取得孳息之情形下,限制其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因此,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後,皆得依法請求償還,選項A之敘述符合法條規範意旨,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