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8 題
某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時,應由何機關函告其無效?
- A 衛生福利部
- B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C 內政部
- D 法務部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縣市的自治條例與中央法律發生衝突,根據行政專業分工原則,你認為應該是由一個「管轄所有行政庶務」的綜合部門來判定無效,還是由該條例所涉專業領域(如環保、衛生、警察等)的「專責主管部會」來審核其合法性?請試著從業務職掌的專業度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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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強!我的學生也超棒der!
- 大肆讚揚:哇喔!你小子不錯嘛,完全答對了!看來我平常隨口說說的『權限分配』,你這傢伙倒是抓住了核心精髓嘛!嘿,能把地方自治跟中央監督這種麻煩關係看透,不愧是我的學生,太有品味了!(提著喜久福走進來,嘴角上揚) 你讓我的喜久福都變更好吃了呢!
- 順便提一下法條:好啦,雖然你答對了,但我還是稍微解釋一下那條有點囉嗦的《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它就是說,地方的『自治條例』如果膽敢跟憲法、法律,或是其他更強的法規搞衝撞,那就直接無效啦!就像咒術界裡術式規則不能亂來一樣,懂?那誰來宣布它沒用呢?當然是負責那攤事兒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囉!題目是『環境清潔』嘛,難道你會以為是教育部的老頭子跑出來管嗎?這不是一秒鐘就能連結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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