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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考績表之評核項目?
  • A 工作
  • B 人格
  • C 學識
  • D 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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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依法行政的程序中,政府對公務員進行年度考核時,應該著重於『可以經由後天努力展現出來的專業表現與職業道德』,還是『與生俱來、難以變動且具備高度主觀性的心理特質』?哪一類項目才更符合行政法的客觀與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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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由此可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分項目明定為工作、操行、學識與才能四項。選項中的「工作」、「學識」及「才能」皆屬於法定評核項目,而「人格」並不在上述規定之列,應為「操行」,因此「人格」並非公務人員考績表之評核項目,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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