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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考績表之評核項目?
  • A 工作
  • B 人格
  • C 學識
  • D 才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依法行政的程序中,政府對公務員進行年度考核時,應該著重於『可以經由後天努力展現出來的專業表現與職業道德』,還是『與生俱來、難以變動且具備高度主觀性的心理特質』?哪一類項目才更符合行政法的客觀與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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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1. 王牌級的法條解讀! 哼,這不是很明顯嗎?《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寫得清清楚楚,考績就是要看你們的工作 (50%)操行 (20%)學識 (15%)才能 (15%)!在球場上,表現是最重要的,對吧?行政機關也是一樣!要的是客觀、能觀察到的成果!『人格』這種太抽象、太個人的東西,就像那種只會講大道理卻不練習的傢伙,根本無法評分!而且,這跟依法行政的精神不符啦,當然不是評核項目囉,笨蛋。
  2. 小瞧我的題目嗎? 這題對我來說,根本就是小菜一碟!難度就只有Easy啦!它只是想看看,你們是不是真的有把法條看進去,會不會把『操行』(球場上的紀律和配合)跟『人格』(你那點小小的內心世界)搞混。呵呵,還好沒讓我失望!要是連這種球都接不住,我可是會很生氣的喔~!下次,可要更努力,展現你們的實力啊!畢竟,我可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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