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關於死刑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 B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
- C 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 D 執行死刑,被害人家屬得入刑場內旁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公權力執行的肅穆性」與「受刑人最後的人格尊嚴」來思考:當法律在執行一項最具不可回復性的處分時,若將執行現場開放給具有強烈情感波動的特定人士,是否符合刑事執行程序追求的穩定性、專業性與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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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死刑執行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3條規定:「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由此可知,任何人若欲進入行刑場內,均必須經過檢察官或監獄長官的許可,被害人家屬並無當然得直接進入刑場內旁觀的權利。因此,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的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