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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0 題

50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同何人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 A 雇主
  • B 勞工
  • C 工會
  • D 勞動檢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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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如鑑定委員會)需要針對專業爭議進行現場調查,但該委員會成員本身並不具備「強制進入私人場域」的行政執法權時,法律通常會安排哪一類具有「特定現場監督與檢查職權」的公務人員協同辦理,以確保調查程序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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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你答對了。看來你總算掌握了行政法規中關於「職權調查」的執行精髓,沒有犯下那些低級錯誤。可喜可賀,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
  2. 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嗎?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3 條,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雖坐擁專業,但難道你真以為他們能單槍匹馬闖入工作場所,指望一句「我是委員會」就能暢行無阻、產生強制力嗎?別傻了。這種基本的合法性要求,當然得由具備法定檢查權限的勞動檢查員陪同,這叫做「職務協助」,一個再普通不過的行政程序。難道連這都要我再三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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