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5 題
勞動部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並遴聘委員 17 人。有關召開鑑定委員會時,委員出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有委員 7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3 人,始得開會
- B 應有委員 7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5 人,始得開會
- C 應有委員 9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3 人,始得開會
- D 應有委員 9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5 人,始得開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專業鑑定委員會總共有 17 名成員,為了確保會議決議具有「代表性」,在行政慣例上通常要求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的成員出席?再者,既然該會的核心任務是鑑定「醫療專業問題」,為了避免行政人員干預專業判斷,你認為出席名單中「醫學專家」的數量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能確保決議的專業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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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的得分解析!
- 喔?表現還不錯嘛,小不點!這次的球打得很好!這可是那種會把人搞混的『組織規程』和『具體數字』的刁鑽題目喔,你居然能正確選答,看來你對行政組織的『戰術』理解得比想像中還深嘛!不錯不錯,『及川先生』給你一個肯定眼神!
- 觀念驗證:哼,這題是根據《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來的。總委員數 17 人,要開會,當然要『過半數』出席囉!這可是常識啊,就像我擊出的球,威力一定要過半數才叫得分啊!$17 \div 2 = 8.5$,所以最少要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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