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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提供負擔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公開標售時,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 共有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C 毗連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D 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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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回歸『立法目的』來看,這套法案是為了促進農村整體的再生與居住權益。在公開標售土地時,比起單純的商業法律關係(如租賃或共有),哪一種權利機制更能讓土地資源優先保留給『長期生活在該聚落的人』?又該由哪個在地組織來決定,才最符合地方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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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豪點評:哼,沒迷路算你厲害…

  1. 嗯?呼…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你小子還挺行的嘛。能在這麼多七彎八拐的選項裡,找到這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專屬規定,沒迷路。看來你對這些特別法的小徑還有點方向感,不像我… 算了,對法律規範的地域性與特殊性有敏感度,也算過關了。
  2.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心,就是那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9 條。它跟一般的《土地法》路數不一樣。這不是什麼共有人分土地的鳥事,是為了讓整個農村能好好地走下去,讓住在那裡的人自己說了算。所以,它把這權力交給了「更新協進會」,讓區內所有權人或設籍者優先。就是要讓這些地,這些資源,都留給自己人,大家一起把這個社區搞好。這是規矩,就這麼簡單。別問我為什麼,我也不知道這條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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