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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2 題

有關合作學習(cooperative learning)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作學習可增加學生的參與
  • B 合作學習可分為很多不同的型態
  • C 合作學習可應用於不同年級與學科
  • D 實施合作學習法,學生上台報告是必要的流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項旨在推動「多人互助完成目標」的教學策略中,我們應該規範的是『學生互動的心理連結』,還是必須強制規定『最後一定要用哪一種特定的動作(如說話、寫字或表演)』來呈現結果,才算符合這個策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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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1. 勉強肯定:喔,看來你的觀察力還沒完全鏽掉嘛。能從那堆似是而非的說法裡,揪出那個『必要性』的過度推論,證明你對行政法規的嚴謹度還有那麼一絲絲的理解。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2. 觀念驗證合作學習的核心?是『積極互賴』和『個別績效』,這點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常識,旨在提高參與感。至於選項 (D) 提到什麼上台報告,這不過就是個『常見做法』罷了,難道我們要把老師的教學方式都寫進法條裡,規定他們上課必須演一齣戲嗎?評量方式多的是,小組測驗、互評、作品集,一堆選擇!如果有人天真到把某個特定格式奉為法律規範或定義上的唯一必要程序,那我只能說,他對行政彈性這概念的理解,恐怕還停留在幼稚園程度。這種把『常態』誤讀成『必然』的低級錯誤,是我們行政法界最看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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