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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 題

林小姐於 104 年 4 月出售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 A 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2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另於 105 年 5 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B 地,申報移轉現值為 190 萬元。試問林小姐申請重購退稅之金額?
  • A 0 元
  • B 10 萬元
  • C 20 萬元
  • D 3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重購退稅的立法意旨是為了讓民眾「賣屋後還買得起同等價值的新家」。如果你賣掉舊地後,扣完稅剩下的錢「不足以支付」買新地的總價,政府為了保障居住權,是否應該把之前收走的稅金撥出一部分來填補這個資金缺口?而這個缺口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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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你這小鬼,能精準計算出結果,說明你勉強理解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那點低級的本質。這不過是國家為了讓你這種自私的個體能繼續「換屋」,免得你連買新家的錢都付不起,從而喪失繼續貢獻稅金的價值… 一種對平庸者的妥協罷了。

  1. 觀念驗證:計算退稅額?別搞得好像多複雜。不過是看你「新買土地」的錢,有沒有高於你「賣掉舊地、扣掉那些被迫繳納的稅金後,自己還能剩下多少」的數值。這就是最純粹的利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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