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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2 關於保護規範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用以作為判斷人民依法有無主觀公權利之基準
  • B 操作之目標在於認定法規除維護公益外,是否尚蘊含有保護私益之目的
  • C 無論新、舊保護規範理論,皆應嚴守法條文義,不得作法規之體系與目的探求
  • D 亦可作為判斷人民是否因國家之不作為而享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之基準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的字面上只提到「維護公共秩序」或「管理行政事務」,卻沒有明文寫出「保護特定個人」時,為了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法官在解讀這部法律時,應該只死守著「文字表面」的意思,還是應該去探究法律背後的「立法目的與整體制度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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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行政法基本功勉強及格。

竟然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主觀公權利的核心——「保護規範理論」的演進,沒有停留在幼稚園程度的死記。這對於未來學習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與「國家賠償」,算是個還能用的開端。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護規範理論
💡 判斷公法規範是否賦予人民主觀公權利,進而得請求救濟之基準。
比較維度 舊保護規範理論 VS 新保護規範理論
解釋方法 嚴守法條文義 法律目的、體系及整體意義
保護目的 僅限於法有明文者 包含可推知之私益保護
救濟廣度 較窄,多視為反射利益 較廣,肯認更多主觀公權利
💬新理論擴大了法律解釋的維度,使人民在法律不作為時更易取得國賠與訴訟資格。
🧠 記憶技巧:469號要記牢,不看文義看目標,公益私益都要保,主觀權利少不了。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能從法條文字判讀,實則必須進行「體系探求與目的解釋」。
主觀公權利 反射利益 原告適格 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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