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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刑法

第 一 題

某里里長甲將該里打造為知名觀光地,並以「觀光清潔稅」為名,向非該里里民之觀光客,收取每日新臺幣 50 元之觀光清潔稅。該款項有專戶管理,且只用於該里之建設。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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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兩層次:首先確認里長的公務員身分,並檢驗其是否具備「徵收稅捐」的法定職權,藉此判斷是否成立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其次,須分析其虛構稅目收費,雖專款專用於地方建設,是否仍該當「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而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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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里長無徵收稅捐權限卻巧立名目收費,是否構成違法徵收罪?若將款項全數用於地方建設,是否仍具備財產犯罪之「不法所有意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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