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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甲為臺北市某國小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家長會會長,該家長會並根據自治條例規定設有經費專戶由會長管理。一日甲聽從其配偶乙之唆使,竟違反使用經費辦法,將專戶內之金錢挪為私人花用。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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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首要判斷甲是否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以決定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或普通刑法;其次分析甲管理經費之行為是否符合「業務」要件而構成業務侵占。最後探討無身分之配偶乙,如何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與有身分之甲論擬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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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是否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甲挪用經費之行為構成普通侵占或業務侵占罪?無業務身分之配偶乙教唆甲犯罪,應如何論處? 【解析】 壹、甲不具備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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