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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關於設立港澳交流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 B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所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 C 外交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所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 D 受委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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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現行法律框架與憲法位階中,處理與香港、澳門地區的往來事務時,我們是將其視為「國與國之間」的國際事務,還是屬於某種「特定地區間」的特殊事務?而哪一個政府部會的職掌,才是專門為了這種『特殊定位』的關係而設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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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行政機關權限分際的關鍵!

  1. 很棒的表現:太好了!你成功區分了「港澳事務」和「外交事務」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我們國家行政組織的特殊權限劃分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學習行政法時,關於管轄權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喔!
  2. 一起來釐清觀念:這題的關鍵就在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法律上,我們把香港、澳門視為地位特殊的地區,而不是「外國」。所以,負責處理這些往來事務的委託機構,其主管機關應該是大陸委員會,而非外交部。你看,選項 (C) 就是因為弄錯了主管機關,所以才是錯誤的選項。而其他選項,都符合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關於機構設立、監督與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非常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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