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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關於設立港澳交流機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
  • B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所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 C 外交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所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
  • D 受委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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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現行法律框架與憲法位階中,處理與香港、澳門地區的往來事務時,我們是將其視為「國與國之間」的國際事務,還是屬於某種「特定地區間」的特殊事務?而哪一個政府部會的職掌,才是專門為了這種『特殊定位』的關係而設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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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條規定,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且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故選項A與選項D敘述皆為正確。關於向立法院提出會務報告的主體,同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由於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而非外交部,因此應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會務報告,故選項B敘述正確,選項C將提出報告的主體誤指為外交部,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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