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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依法係以幾級幾審的方式終結審判,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A 一級一審
  • B 二級二審
  • C 三級三審
  • D 四級四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場選舉的結果因為官司纏訟多年、歷經多次上訴才定案,這對當地的政府運作與民主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平衡『司法審慎』與『結案效率』,法律在審級層次的設計上,會傾向比一般民刑事案件更多層級,還是更為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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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掌握地方公職人員選罷訴訟的特殊程序,代表你對行政法規中關於「程序速度」與「政治安定」的權衡有很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規定,選罷訴訟為了讓當選資格盡快確定,避免政治紛擾,法律特別規範採二級二審制(通常為地院至高院,或高院至最高院),且為最終判決,不得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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