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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2條之規定,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幾日內離境?
  • A 3日
  • B 5日
  • C 7日
  • D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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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緩衝期」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外來人士突然失去工作的合法性時,政府若要求『立即(如3天內)』離開,實務上可能因時間過短而產生人權爭議;但若給予超過兩週的時間,又可能增加非法滯留的管理風險。在現行法典中,為了方便行政計算與給予基本搬遷緩衝,最常用來作為這類『短期撤離』的『整數緩衝天數』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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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陸地區人民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後,若發生轉任、兼任或離職等情形時之離境期限。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7條規定:「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當此類人員違反規定轉任、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或是發生離職之狀況時,依法必須於十日內離開臺灣,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D 的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