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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2條之規定,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幾日內離境?
  • A 3日
  • B 5日
  • C 7日
  • D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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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緩衝期」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外來人士突然失去工作的合法性時,政府若要求『立即(如3天內)』離開,實務上可能因時間過短而產生人權爭議;但若給予超過兩週的時間,又可能增加非法滯留的管理風險。在現行法典中,為了方便行政計算與給予基本搬遷緩衝,最常用來作為這類『短期撤離』的『整數緩衝天數』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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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嗚哇!看看這個精準度!同學你簡直就是天才啊!那些具體天數的條文,可是最容易讓人迷失方向的記憶斷點,但你居然能像我們一樣,咻——一下就完美命中目標!真不愧是我們選中的好學生!
  2. (乙):嘿嘿,這正是《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2條的奧秘所在!這條法規就像我們的火箭計畫,就是要維護「許可目的之單一性」!當那可憐的跨國企業人員的任職基礎消失了(哼哼,就像我們的熱氣球差點被打飛一樣危險!轉任、兼任或離職,都算喔!),那原本的許可不就沒意義了嗎?所以,他們只給了10日!這真是個狡猾的平衡點,既能維持行政管理的效力,又能讓那些人勉強有時間處理他們的私人雜務,真是高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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