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之拘束,其理由為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是否亦有維持行政中立之義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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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區辨「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刑法》與《行政法》上公務員概念的差異。接著檢視其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受有俸給」之要件,以及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最後,應結合《行政程序法》「視為行政機關」的規定,推導出其執行受託事務時仍須受行政中立等法治國一般原則拘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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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其維持行政中立義務之法源依據為何? 【解析】 壹、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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