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第 三 題
三、A 為甲機關以勞動契約進用之清潔人員。A 於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期間,穿戴支持特定候選人之徽章上班。甲機關認為其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之規定,屢予勸導,惟 A 置之不理。問:甲機關可否以 A 違反中立法,而加以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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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先思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及準用對象」,判斷當事人的身分是否落在該法第2條或第17條的範圍內。接著帶入銓敘部對於第17條「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是否包含依勞基法進用之勞工(如清潔人員)的實務見解,即可得出機關不得直接依中立法處罰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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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勞動契約進用之清潔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甲機關得否逕依該法對其處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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