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係 A 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初聘,以一年一聘方式續聘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A 機關因甲於聘用期間表現不佳,遂依該機關聘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相關規定,於 107 年 10 月 1 日通知甲契約期滿後不予續聘。甲不服 A 機關該通知,依法得如何提起救濟?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是「保障法」與「行政訴訟」的綜合考題。首先要辨識「聘用人員」的法律地位(準用保障法人員)。其次,最核心的爭點在於:「不予續聘」的性質是什麼?它是行政處分?還是公法契約的行使?如果是不予續聘,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目前的見解與保障法之實務,應該走哪條路?思考路徑:身分確認 -> 性質認定(處分 vs 契約)-> 救濟路徑(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或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