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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第 一 題

某甲為一國民小學教務主任,該校校長某乙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因涉及某刑事案件,縣政府調任其為督學,縣政府教育處並派某甲為代理校長至該學期末縣政府辦理縣內校長調動與遴選時再派任新校長,107 年 8 月 1 日某丙接任該校校長,某丙原為縣政府教育處辦理採購業務之體健科科長,試問某甲代理校長是否應申報財產?又某乙轉任督學時與某丙轉任校長時是否應該就當時之財產情形辦理申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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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關於「申報義務人範圍」以及「動態申報(卸職與喪失身分申報)」的規範。思考重點如下:

  1. 辨識申報身分:首先需確認國民小學校長、代理校長、及辦理採購之科長是否屬於應申報財產之對象(參考該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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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關於公立學校校長之申報義務、代理職務之申報規定,以及公職人員職務異動時之「喪失身分申報」與「就(到)職申報」。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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