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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第 二 題

某甲、某乙與某丙三人為我國駐某非邦交國之使館人員,某甲為特任大使,某乙為簡任十職等之組長,而某丙為薦任六職等科員,因辦理與駐在國相關之事務不力,導致該國向我國提出嚴重之抗議,經新聞報導後舉國譁然,外交部長十分惱怒,遂將三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外交部長並建議處以撤職或休職處分。請問外交部長之移送是否合法?又是否得處以撤職或休職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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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公務員懲戒法》的「移送程序」與「懲戒處分種類之適用限制」。

  1. 移送權責:區分「政務人員」與「一般公務員」的移送路徑。某甲是特任(政務官),某乙、某丙是事務官(簡任、薦任)。部長可以直接移送誰?誰又必須經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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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之移送懲戒程序(公懲法第24條)。
  2. 懲戒處分種類之適用對象限制(公懲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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