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第 二 題
二、公務人員甲係經 106 年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惟任用時因故喪失原住民身分,任用 2 年後其服務機關接獲檢舉,經查證屬實,於 108 年撤銷其任用。因其 107 年任職期間工作績效良好,獲得甲等考績並支領考績獎金。試問:考績獎金之支領依據為何?服務機關得否因其撤銷任用而追還考績獎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無效或被撤銷任用後之效力」問題。看到「撤銷任用」與「獎金追還」,應立刻想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思考邏輯:1. 甲雖被撤銷任用,但在被撤銷前,其提供的勞務是否有效?(事實公務員理論);2. 法律對於已支領的薪俸與獎金有何明文規定?3. 區分「任用行為的瑕疵」與「已完成的考績實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