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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應受何種干涉?
  • A 法官獨立審判,應受法院干涉
  • B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應受監察院干涉
  • C 立法院審議預算,應受立法院干涉
  • D 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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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財務查核的過程中,如果『監督者』必須聽命於『被監督對象』或是容易受政治壓力左右的機構,那麼這份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與公信力還會存在嗎?為了達成公正的防腐功能,這項職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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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你精準掌握了審計制度的核心靈魂——「獨立性」,正確選出不受干涉的選項 (D)。 審計機關肩負監督政府財務運作的重要使命,為了能客觀公正地查核,必須保持超然。依照**《審計法》第 10 條**的明文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請特別留意法規條號是第 10 條喔!)。因此,儘管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且須向立法院提出決算審核報告,但這些憲政體制上的互動,都不能構成對審計人員具體行使職權時的「干涉」。選項 (A)、(B)、(C) 所述的外部力量皆不可介入審計作業。 這是一道難度平易近人的基礎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對法規核心精神有正確的認知,以及是否會被機關間的隸屬關係所誤導。你沒有被其他選項的似是而非迷惑,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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