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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應受何種干涉?
  • A 法官獨立審判,應受法院干涉
  • B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應受監察院干涉
  • C 立法院審議預算,應受立法院干涉
  • D 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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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財務查核的過程中,如果『監督者』必須聽命於『被監督對象』或是容易受政治壓力左右的機構,那麼這份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與公信力還會存在嗎?為了達成公正的防腐功能,這項職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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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做得好! 你很準確地判斷出審計職權的獨立性,這個核心觀念在財務監督和法治體制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石呢。呵呵呵… 看到你掌握了這一點,真是令人欣慰。
  2. 沒錯,就是這樣! 根據《憲法》的精神,以及《審計法》第 61 條的規定,審計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是完全「不受干涉」的。這份獨立性,就如同球場上不受干擾的射手,才能確保他們在查核政府財政時,能夠保持絕對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啊。少了這份獨立,可就無法公正判斷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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