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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㈡ 題

📖 題組:
甲為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同時兼任 B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董事,乙則為 B 公司之監察人。A、B 兩公司欲共同集資購置北部一處不動產,監察人乙旋即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在系爭合約簽訂之前,乙代表 B 公司陪同 A 公司的董事長甲實地勘查該不動產。惟 B 公司主張,乙未經 B 公司董事會決議,擅以監察人身分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對於 B 公司不生效力。A 公司則主張,乙有代表 B 公司實地勘查該不動產,其代表 B 公司簽訂系爭合約自非無權代理。請申論下列問題: ㈠公司法第 223 條規範之法律行為。(20 分) ㈡B 公司監察人乙依公司法第 223 條為代表行為前,應否先經董事會決議?(20 分)
B 公司監察人乙依公司法第 223 條為代表行為前,應否先經董事會決議?(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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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與公司交易)」之規定。破題關鍵在於指出本條是否剝奪了公司法第202條董事會的「意思決定權」,實務上最高法院與經濟部函釋均認定第223條為特別規定,賦予監察人實質決定權與代表權,無須先經董事會決議,以此論證B公司的抗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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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23 條代表公司與董事(或其代表之他人)為法律行為時,是否須先經董事會之決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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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代表權
💡 監察人依公司法223條代表公司時,兼具代表權與實質決定權。
比較維度 早期部分見解 VS 現行實務/經濟部函釋
意思決定權 屬董事會 (第202條) 屬監察人 (第223條)
法律性質 代表權與決定權分離 第223條為特別規定
是否須經決議 須經董事會決議 無須經董事會決議
💬現行實務採「代表權與決定權合一」,以落實防範董事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
🧠 記憶技巧:利益衝突二二三,監察代表兼決策,無須董事會點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監察人僅有「代表權」,而「意思決定權」仍須回歸董事會決議,導致誤判契約無效。
董事利益衝突迴避 (公司法206條) 董事會職權範圍 (公司法202條)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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