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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一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公司之部分廠房出售予乙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並已依約履行。在之後召開的甲公司董事會中,董事 A 質疑董事長 B 主導該案,有賤賣公司資產之嫌。B 遂詢問在場所有董事,是否同意將該廠房出售追認案列入下次股東會議程,提請股東會討論,此一提議獲得在場之多數董事的同意。嗣後,在甲公司股東會中,「廠房出售追認案」獲得出席股東表決權中絕大多數的支持,決議通過。請問甲公司股東會就「廠房出售追認案」加以決議,是否因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請就決議內容合法、違法之可能理由,詳細分析論述之。(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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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核心考點:本題涉及「股東會權限範圍」與「公司機關權限劃分」。核心爭點在於:對於法律未明確規定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非屬公司法第185條之重大資產處分),股東會是否有權進行「追認」或「決議」?
  2. 層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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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公司股東會就「董事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進行追認決議之效力。涉及股東會權限之性質(全能機關 vs. 權限分立)、《公司法》第185條重大財產處分之認定,以及第191條決議無效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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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
💡 區分重大財產處分與一般業務執行之權限歸屬,並判定越權決議效力。
比較維度 全能機關說 (早期) VS 職權分立說 (現行趨勢)
權限範圍 股東會可決議一切事項 — 僅限法令或章程規定事項
法規依據 委任關係、公司法§193 — 董事會中心、公司法§202
越權決議效力 合法有效,董事應遵行 — 內容違法,依§191無效
💬現代公司法採職權分立,股東會不得以決議侵犯董事會之業務執行專屬權。
🧠 記憶技巧:重大財產看185,一般業務歸202,越權決議191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程序違法(§189得撤銷)」與「內容違法(§191無效)」,本題涉及權限劃分應屬內容違法。
公司法第 185 條重大財產認定基準 董事會中心主義 vs 股東會全能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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