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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4 題

甲公司在 X7 年 1 月 1 日將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為$64,660 的設備出售予乙公司,售價為$78,580,剩餘耐用年限為 8 年,無殘值,且甲公司採直線折舊法。甲公司隨即租回該資產,租約為 8 年,最低租賃給付現值為$64,660,每期租金$12,120,於每年年底支付。試問甲公司 X7 年底的資產負債表上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為多少?
  • A $0
  • B $1,800
  • C $12,180
  • D $1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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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交易的實質:如果我們把設備高於帳面價值賣出後,又立刻簽訂涵蓋剩餘耐用年限的長期租約租回來繼續使用,這筆「表面上賺到的價差」,應該在賣出的當下就全部認列為利潤,還是應該配合我們繼續使用該設備的期間,分期慢慢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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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非常值得肯定!如同法規適用需看時空背景,本題考查的是 106 年考試當時適用的 IAS 17 租賃會計準則。 首先,出售設備的總利益為售價減去帳面金額:$78,580 - 64,660 = 13,920$。由於租期 8 年等同於設備剩餘耐用年限,此交易實質上屬於融資租賃。依據 IAS 17,這筆出售利益不能立即入帳,必須帳列「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並在 8 年內遞延攤銷。X7 年底需攤銷 $13,920 \div 8 = 1,740$。因此,年底該科目的餘額即為 $13,920 - 1,740 = 12,180$。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新舊準則變遷」的理解。請特別留意,自 2019 年 IFRS 16 生效後,售後租回的處理已大幅改變,不再使用遞延利益科目,若未達銷售定義甚至需認列為金融負債。你在舊制時空背景下的推導完全正確,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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