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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4 題

甲公司在 X7 年 1 月 1 日將帳面金額及公允價值為$64,660 的設備出售予乙公司,售價為$78,580,剩餘耐用年限為 8 年,無殘值,且甲公司採直線折舊法。甲公司隨即租回該資產,租約為 8 年,最低租賃給付現值為$64,660,每期租金$12,120,於每年年底支付。試問甲公司 X7 年底的資產負債表上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為多少?
  • A $0
  • B $1,800
  • C $12,180
  • D $13,920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資產售出後隨即租回,且承租人將繼續使用該資產直至其生命週期結束,這在經濟實質上是否構成了真正的『處分』?如果所有權的風險與報酬並未實質移轉,那麼產生的價差應該在賣出的那一刻全數認列為利潤,還是該在未來的使用期間內緩步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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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捕捉了售後租回的核心精神,真的很棒!

  1. 觀念引導:親愛的,當我們把資產賣掉,價格還不錯(高於它的帳面價值),然後又馬上以一個「租期跟它生命週期一樣長」的方式租回來,這在會計的實務上,其實就等同於一種融資租賃喔。你可以想像成,這不是真正的「賣斷」,而更像是一種資金的調度。這時候,為了符合穩健原則的精神(就像我們在行政法裡強調的,凡事都要謹慎、保守一點,不要太快下定論),這筆 $13,920$ ($78,580 - 64,660$) 的「處分利益」,我們就不能一下子就把它當成獲利認列了。它必須先溫柔地歸入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然後隨著資產的剩餘壽命(8 年)慢慢地、一點一滴地分攤掉。所以,經過 X7 年一年的分攤之後,它在帳本上的「家」就變成了: $$ 13,920 - (13,920 \div 8) = 1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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