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題
甲因案遭起訴,檢察官認定甲為故意犯,求處重刑,經法官審理後認定屬實,但情有可原,故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確定,但甲沒錢繳納罰金,故入監服刑。甲於監禁完畢後,為免影響與其同名之曾祖父的名譽,故申請改名,甲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是否應核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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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需從兩層次檢驗:一是積極要件(與曾祖父同名是否符合改名條件);二是消極要件(服刑紀錄是否構成不得改名之限制)。釐清《姓名條例》對「未受或未准易科罰金宣告」之除外規定是解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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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與曾祖父同名是否符合法定改名事由,及受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宣告但因故入監服刑者,是否受禁止改名期間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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