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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錄取。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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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是行政法解題關鍵。首先需判斷行政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人員的法律關係性質(公法上行政契約)。接著,基於締約前階段,將「甄選簡章」定性為要約之引誘或對內之行政規則;將「未錄取通知」定性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而非發生法效性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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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家機關聘用人員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之法律定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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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題結論,既然「未錄取通知」不是行政處分,則不符合提起訴願的實體要件。思考訴願法中關於「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程序處理方式(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訴願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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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訴願機關之決定類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公職甄選定性與救濟
💡 公法聘用甄選行為多認定為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訴願救濟。
  • 甄選簡章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一般處分或行政規則性質。
  • 未錄取通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之行政處分。
  • 依訴願法第 1 條,不服行政處分且損害權利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 受理訴願機關應進行實體審查,依訴願法第 79 或 81 條作成決定。
  • 公立機關依聘用條例任用人員,其爭議性質屬公法上爭議。
🧠 記憶技巧:簡章處分性、錄取是處分、不服提訴願、實體作決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法聘用甄選認定為「私法要約」或「事實通知」,進而誤認救濟路徑。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 一般處分 訴願法實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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