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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市之乙市立國中為改善學生運動場照明設施,對外甄選承包廠商施作。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甄選承包廠商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應如何進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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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締結前之競爭與甄選程序。思考行政程序法第138條關於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時,機關應履行的「事先公告」與「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機會」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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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契約締結前之甄選競爭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後入選之承包廠商施工中,因疫情之故,材料物價及人工費用大幅攀升,廠商無法依原約定工程費用完成工程時,乙市立國中及承包商依法得如何請求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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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履約期間之情事變更原則。思考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或民法第227條之2),締約後因不可預料之情事重大變更致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主張「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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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契約履行中之情事變更原則適用及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行政契約締結與調整
💡 行政契約甄選程序與情事變更之救濟機制

🔗 行政契約履行與救濟流程

  1. 1 前置程序 — 依行程法第138條進行公告與競爭程序甄選廠商。
  2. 2 情事變更 — 發生簽約時無法預見之重大物價變動(行程法147)。
  3. 3 協議調整 — 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調整契約金額或內容。
  4. 4 司法救濟 — 協議不成,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變更或給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訴訟法第8條關於行政契約之給付訴訟。
🧠 記憶技巧:公告競爭選對象,情事變更調內容;先議後訴求救濟,十四七條記心頭。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政府採購契約一律視為私法契約,而忽略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契約甄選及情事變更的適用規定。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識(契約標的理論) 雙階理論於政府採購之應用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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