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其後行政機關乙認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變更,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請問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之行為性質為何?若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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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行政機關終止行政契約」行為性質的理解。首先須判斷發公函終止契約是行政處分還是單純的意思表示,接著依據其性質,推導出甲應循的行政訴訟途徑(如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救濟
💡 行政契約終止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服者應提給付或確認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契約終止 |
|---|---|---|---|
| 行為性質 | 單方高權行為 | — | 公法上意思表示 |
| 法律地位 | 上下服從關係 | — | 對等法律關係 |
| 主要救濟 | 訴願、撤銷訴訟 | — | 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
💬行政契約終止乃基於對等地位行使權利,非屬高權處分,救濟須採一般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