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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其後行政機關乙認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變更,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請問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之行為性質為何?若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時,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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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行政機關終止行政契約」行為性質的理解。首先須判斷發公函終止契約是行政處分還是單純的意思表示,接著依據其性質,推導出甲應循的行政訴訟途徑(如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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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發函終止行政契約之行為性質為何?相對人應循何種訴訟類型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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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終止與救濟
💡 行政契約終止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服者應提給付或確認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終止
行為性質 單方高權行為 公法上意思表示
法律地位 上下服從關係 對等法律關係
主要救濟 訴願、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行政契約終止乃基於對等地位行使權利,非屬高權處分,救濟須採一般訴訟程序。
🧠 記憶技巧:契約對等非處分,不服救濟找給付;情事變更法一四七,確認關係亦可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行政機關的公函視為「行政處分」,進而寫錯救濟途徑為「訴願及撤銷訴訟」,這是最常見的失分點。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辨別 行政契約之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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