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向其合法送達傳票
- B 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得甲之同意
- C 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法官已經面告其法定事項及記明筆錄
- D 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傳喚並未有任何要式之要求,無論是以書面或言詞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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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確實知悉』下次開庭時間,而當事人現在就在法官面前,且法官說的話都被正式記錄下來了。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還需要堅持額外寄送一份實體紙本,才算達到『合法通知』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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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本題中,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親自面告其下次應到的時間與處所,並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法定事項,同時將此過程記明筆錄。依照法條明文規定,此舉與已向被告合法送達傳票具有同一效力,亦即甲已經受到合法傳喚。傳喚程序原則上有其法定要式,但此情形屬於法律明定的例外,依法即生合法傳喚之效力,不以實際送達書面傳票或取得被告同意為必要,故選項C敘述正確,其餘選項均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