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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0 題

法官對於已經到場的被告甲,面告其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向其合法送達傳票
  • B 甲未經合法傳喚,因為未得甲之同意
  • C 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法官已經面告其法定事項及記明筆錄
  • D 甲已經合法傳喚,因為傳喚並未有任何要式之要求,無論是以書面或言詞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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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確實知悉』下次開庭時間,而當事人現在就在法官面前,且法官說的話都被正式記錄下來了。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還需要堅持額外寄送一份實體紙本,才算達到『合法通知』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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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中「傳喚」的變通形式,顯示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答得完全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被告原則上應使用「傳票」,但針對已在場的被告,若法官當面告知下次應到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的法律效果(如: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其效力等同於已送達傳票。這兼顧了程序的嚴謹性與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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