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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下列有關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認領之時
  • B 婚姻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
  • C 姻親關係,因結婚經撤銷而消滅
  • D 男未滿 18 歲者,女未滿 16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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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民事契約中,如果一個行為被「撤銷」了,通常會假設該行為從頭到尾都沒有發生過。然而,在「婚姻」這種涉及家庭成員身分、財產分配以及子女扶養的特殊關係中,如果我們硬要主張過去幾年的婚姻生活「從未存在」,可能會對既有的法律安定性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是會選擇「強行抹除過去」,還是「讓關係從現在起終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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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身分關係變動的核心要旨。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分辨「身分行為」與一般「財產行為」在法律效力上的細微差異。

婚姻撤銷與姻親關係的消滅

在法律邏輯中,姻親(Affinity) 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根據《民法》第 971 條,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撤銷(Annulment)**而消滅時,姻親關係也隨之終止。這正是選項 (C) 描述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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