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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依刑法偽造變造罪行為客體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支票為有價證券
  • B 中獎之統一發票為有價證券
  • C 機車之引擎號碼應以私文書論
  • D 手機之電子序號及內碼應以私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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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件的主要功能是作為「交易的替代媒介」在市場流通,與另一個物件僅是作為「證明具備某種資格」以向特定機關請求核發獎金時,這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是否應該被歸類為同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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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能準確區分「文書」與「有價證券」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刑法》偽造罪章的客體定義有著相當深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識客體屬性。(A) 支票具備流通性與支付功能,確為有價證券(C)(D) 則是透過電磁紀錄或特定標識顯示內容,依《刑法》第 220 條以準私文書論。至於 (B),實務見解認為中獎發票僅為領取獎金的「憑證」,本質屬私文書而非有價證券,故該描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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