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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詐欺之案件,依偵查中之相關證據,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乙之財產時,於刑事程序上應為如何之處置?嗣被告甲之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第三人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若第三人乙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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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機制設計,考驗對沒收新制保障第三人正當法律程序(聽審權)的理解。解題時應緊扣《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依序引據第455條之13(檢察官之通知義務)、第455條之12(第三人聲請要件及法院職權裁定)進行三段論法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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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檢察官於偵查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時之記載與通知義務。 二、第三人於審判中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要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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