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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便宜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向朋友買得一部車牌已辦理註銷的汽車。為了能將該車開上路而不被取締,甲遂要求擔任警察職務之父親乙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幫忙取得車牌以供自己使用。乙愛子心切,因此決定利用上班執行道路巡邏時,積極物色他人車牌。某日乙終於發現路旁一部看似閒置已久,為丙所有的汽車,趁四下無人,將該車牌取下,交給其子甲懸掛汽車上使用。甲多次駕駛該汽車上高速公路,丙直至收到前後累積近萬元 ETC 帳單,才發現其所有汽車之車牌已遭到冒用。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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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甲、乙各自的行為階段與身分關係。對於警察乙,須考量竊盜罪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加重其刑之適用(刑法第134條);對於甲,則應探討教唆竊盜與收受贓物的適用與競合,以及懸掛他人「真實車牌」規避ETC收費是否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實務採否定見解),並應論以對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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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竊盜之刑責、教唆竊盜與收受贓物之適用,以及懸掛他人真實車牌規避ETC收費之罪名定性。 【解析】 壹、乙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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