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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以便宜於市價甚多的價格,向朋友買得一部車牌已辦理註銷的汽車。為了能將該車開上路而不被取締,甲遂要求擔任警察職務之父親乙利用工作上之機會幫忙取得車牌以供自己使用。乙愛子心切,因此決定利用上班執行道路巡邏時,積極物色他人車牌。某日乙終於發現路旁一部看似閒置已久,為丙所有的汽車,趁四下無人,將該車牌取下,交給其子甲懸掛汽車上使用。甲多次駕駛該汽車上高速公路,丙直至收到前後累積近萬元 ETC 帳單,才發現其所有汽車之車牌已遭到冒用。試分析甲、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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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甲、乙各自的行為階段與身分關係。對於警察乙,須考量竊盜罪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加重其刑之適用(刑法第134條);對於甲,則應探討教唆竊盜與收受贓物的適用與競合,以及懸掛他人「真實車牌」規避ETC收費是否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實務採否定見解),並應論以對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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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竊盜之刑責、教唆竊盜與收受贓物之適用,以及懸掛他人真實車牌規避ETC收費之罪名定性。 【解析】 壹、乙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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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 純正
📝 公務員竊盜與ETC詐欺
💡 公務員職務加重、身分犯教唆、收受贓物併罰與冒用真牌得利定性。
  • 警察巡邏竊取車牌,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並依第134條假借職務權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無身分者教唆公務員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2項,僅科以通常之刑,不適用身分加重規定。
  • 實務認教唆竊盜與事後收受該贓物(第349條),法益與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懸掛他人真實車牌不構成偽造或行使特種文書罪(第212/216條),應成立刑法第339-1條之罪。
🧠 記憶技巧:職務加重(134)、教唆回常(31-2)、收贓併罰(349)、真牌339-1
⚠️ 常見陷阱:易將「掛他人真牌」誤認偽造文書;或誤認教唆者應隨公務員正犯依134條加重(漏掉31條第2項之適用)。
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參與 不罰之後行為與數罪併罰之辨析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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