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為經營觀光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以下簡稱 A公司),公司董事共 7 席,董事長甲及董事乙、丙、丁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60%。為因應景氣及轉型為電動汽車業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惟 A 公司股價一直未有好表現,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以下同)6 元以上左右,故A 公司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符合私募對象資格條件之董事長自己及董事乙、丙、丁等人認股,每股股價 2 元,每人認購 4,000 萬元,共籌集 1 億 6,000 萬元資金,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甲、乙、丙、丁於取得持股後於第二十個營業日即以每股股價 5 元將所認之前述私募股票私下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自然人戊,各自獲利6,000 萬元。試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二)甲、乙、丙、丁之轉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轉讓之法律責任與效果如何?(10 分)
A 為經營觀光類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且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以下簡稱 A公司),公司董事共 7 席,董事長甲及董事乙、丙、丁共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60%。為因應景氣及轉型為電動汽車業之需要,考慮現金增資,惟 A 公司股價一直未有好表現,最近半年以來每股股價都維持在新臺幣(以下同)6 元以上左右,故A 公司擬採私募之方式,在章程所定資本額範圍內,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後由董事長甲安排符合私募對象資格條件之董事長自己及董事乙、丙、丁等人認股,每股股價 2 元,每人認購 4,000 萬元,共籌集 1 億 6,000 萬元資金,並依規定時間程序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甲、乙、丙、丁於取得持股後於第二十個營業日即以每股股價 5 元將所認之前述私募股票私下出售予符合資格條件之自然人戊,各自獲利6,000 萬元。試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二)甲、乙、丙、丁之轉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轉讓之法律責任與效果如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案之私募過程是否有違反法令規定?董事甲、乙、丙、丁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敏銳察覺「私募價格異常偏低(市價6元、定價2元)」與「私募對象為董事自身」兩個核心事實。解題重點在於指出私募定價違反金管會行政命令規範,以及董事未落實利益迴避,進而依據其獲利金額(四人共獲利2.4億元),精準涵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非常規交易罪與加重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小題 (二)
甲、乙、丙、丁之轉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轉讓之法律責任與效果如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證券交易法針對私募有價證券所設的「閉鎖期」規範(第43條之8)。解題層次須分為兩階段:首先涵攝客觀事實判斷是否違法並論述其刑事責任(第175條);其次,必須展現法學深度,引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區分「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以論斷該違法轉讓行為在民法上的契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