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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證券市場提供企業籌集營運所需要之資金,透過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勸誘投資人參與,而證券交易法規定募集資金之機制又可分為公開招募(Public Offer)與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種不同管道,試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區分兩種不同管道之立法理由為何?未依公開招募與私募之程序規定進行勸募之行為,其刑事法律責任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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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考生應首先從「投資人保護(資訊不對稱)」與「企業籌資效率」之法理天平切入,論述公開招募與私募的立法目的差異。其次,在探討違法勸募的刑事責任時,必須精準連結證券交易法第22條(申報生效制)、第43條之7(禁止公開勸誘)及第175條(違法公募之刑責),點出「假私募真公募」最終仍回歸違反第22條論罰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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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招募與私募在投資人保護與籌資效率之法理權衡,及未踐行法定程序(含假私募真公募)之刑事處罰適用。 【解析】 壹、區分兩種管道之立法理由

小題 (二)

現行規定對於兩種管道進行之程序、勸募之對象、有價證券之訂價與投資人取得後轉讓之規範有何不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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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制度比較題。考生應直接聯想證交法第22條(公募申報生效)與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私募特許與閉鎖期)的規範架構,並依照題目要求的四個層次(程序、對象、訂價、轉讓)逐一援引法條進行對比分析,展現對證券市場籌資法制的系統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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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有價證券之募集分為公開招募(公募)與私募。公募涉及廣大投資大眾,法制重於事前之資訊揭露與審查;私募則針對具備風險承擔與資訊取得能力之特定人,故免除事前申報程序,但嚴格限制其對象及事後轉讓。現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對此二者規範差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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