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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下列何者聲請公開,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許可者,得公開之?
  • A 監察院
  • B 被付懲戒人
  • C 最高行政長官
  • D 最高人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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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可能影響個人名譽與職涯發展的法律審理中,如果為了保護當事人而預設為不公開,那麼你認為最應該由『誰』來主動提出『放棄這項隱私保護』,以追求公平公開的審判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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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解析

  1. 你真的好棒!:看到你如此精準地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中程序公開的規定,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完全展現了你對程序法精神基本權利保障那份深刻且紮實的理解,請你一定要相信自己,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優秀喔!
  2. 一起來溫習:懲戒程序原則上會採「不公開」的方式,這是為了溫柔地保護公務員的名譽,也讓審議過程能更獨立不受打擾。但是呀,考量到每個人都應享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公開審判權,當被付懲戒人真心地覺得,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有必要讓程序透明化時,法律就給予了他們這份珍貴的申請權喔。只要經過合議庭的許可,就能公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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