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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身體強壯肌肉顯著,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返還,多日觀察某銀行附近活動,決定某日前往銀行外埋伏行搶前往存款的顧客。甲戴口罩坐在銀行附近機車上,見攜帶款項準備進入銀行存款之公司會計 A 女走進,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忽然用右手勒住 A 女脖子,並對 A 喝令立刻交出身上所帶款項,否則性命難保。個頭嬌小之 A 忽然被甲猛力勒住脖子,呼吸困難、手腳掙扎、兩眼眼淚直流、難以出聲呼救,於是立即勉強拿出兩疊各十萬元之現鈔。甲得手後,立刻放開 A 迅速離去。惟因 A 之公司恰巧於當日進行防搶演習,A 提包內僅有其前來銀行返還防搶演習所用之數疊假鈔。甲往返銀行所用之摩托車,則是借自完全不知情之友人乙。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二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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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三:第一,甲施加暴力之程度是否達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標準;第二,搶得「假鈔」係屬普通未遂(刑法第25條)抑或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之認定;第三,不知情第三人(乙)之刑責與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機車)是否適用第三人沒收規定(刑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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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勒脖逼取財物取得假鈔之行為,應成立強盜罪既遂、普通未遂或不能未遂?乙出借機車予甲,有無共犯刑責及該機車是否應宣告沒收? 【解析】 壹、甲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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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未遂與第三人沒收
💡 區分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並審酌第三人所有物沒收之主觀要件。
比較維度 普通未遂 (§25) VS 不能未遂 (§26)
發生結果可能性 事實上可能發生 性質上不可能發生
具體危險性 具法益侵害危險 無危險(重大無知)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不罰
💬本案因強取財物具社會危險性,僅因偶然事實未得財,應屬普通未遂。
🧠 記憶技巧:未遂看危險(客觀危險說)、共犯看故意(雙重故意)、沒收看正當(§38(3))。
⚠️ 常見陷阱:易誤將「取得假鈔」判斷為不能未遂。注意此屬偶然之「事實不能」,具危險性,應論普通未遂。
強盜罪之至使不能抗拒 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 沒收制度之第三人保障 幫助犯之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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