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身體強壯肌肉顯著,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力返還,多日觀察某銀行附近活動,決定某日前往銀行外埋伏行搶前往存款的顧客。甲戴口罩坐在銀行附近機車上,見攜帶款項準備進入銀行存款之公司會計 A 女走進,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忽然用右手勒住 A 女脖子,並對 A 喝令立刻交出身上所帶款項,否則性命難保。個頭嬌小之 A 忽然被甲猛力勒住脖子,呼吸困難、手腳掙扎、兩眼眼淚直流、難以出聲呼救,於是立即勉強拿出兩疊各十萬元之現鈔。甲得手後,立刻放開 A 迅速離去。惟因 A 之公司恰巧於當日進行防搶演習,A 提包內僅有其前來銀行返還防搶演習所用之數疊假鈔。甲往返銀行所用之摩托車,則是借自完全不知情之友人乙。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二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二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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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有三:第一,強盜罪中「至使不能抗拒」之客觀要件認定;第二,行為人取得假鈔之「未遂犯」判斷(應區分普通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第三,幫助犯之主觀雙重故意要件。最後,務必結合沒收新制(刑法第38條),探討不知情第三人之犯罪工具(機車)是否得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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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盜行為取得假鈔之既未遂與不能未遂判斷、不知情者出借工具是否成立幫助犯,以及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沒收要件。 【解析】 壹、甲之刑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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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未遂與沒收要點
💡 強盜假鈔之未遂區分、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與第三人財產沒收限制。
🔗 強盜行為評價與沒收邏輯鏈
- 1 手段強度判斷 — 勒脖脅迫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
- 2 結果實現與否 — 取得假鈔,財產法益未受損,論以未遂。
- 3 未遂類型辨析 — 屬偶然情節非絕無危險,採普通未遂(§25)。
- 4 第三人責任 — 判斷乙是否具雙重故意及借車之過失責任。
- 5 沒收裁量 — 檢視§38第3項第三人條款及§38-1發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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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實務對「不能未遂」採取之具體危險說與重大無知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