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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幼時罹患小兒麻痺症,導致不良於行。成長後誤入歧途成為黑道分子。甲因發起、主持犯罪組織,違犯組織犯罪條例之罪,受法院科處有期徒刑外,並宣告強制工作二年之保安處分,令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執行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檢察官或強制工作處所發現甲因身心障礙而不適於強制工作處分,應如何為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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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保安處分執行法》中關於「強制工作免除執行」的要件與程序規定(原第52條)。同時,作為具備憲法意識的考生,必須敏銳點出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已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並全面廢除的最新實務發展,方能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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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不適於執行強制工作時之法定處理程序,以及強制工作處分之合憲性現狀。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程序處理

小題 (二)

若甲並無不適於強制工作,但其接受強制工作之成效不佳,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檢察官或強制工作處所應如何處置?(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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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強制工作」,首要反射動作是聯想『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已宣告其違憲並立即失效,此為憲法層次之絕對防線。其次,若考題旨在測驗原法定之『保安處分程序法理』,則須精確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與《刑事訴訟法》第481條,點出『處所長官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權力分立與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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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工作成效不佳時之延長程序,及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對本案強制工作制度執行之影響。 【解析】 壹、憲法層次之根本阻卻: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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