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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因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並令其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確定。現甲強制治療經執行完畢、復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亦已屆滿,然甲經監獄治療評估會議認有再犯危險決議不通過,檢察官亦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法院乃未經詢問甲之意見隨即裁定繼續強制治療。請依據憲法正當性的說理,說明本項法院裁定之合法性以及強制治療應有的規範內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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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的核心憲法指標——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作答時需分兩層次:首先,運用正當法律程序審查法院未經聽審即裁定的合法性(切入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修法明文);其次,論述強制治療在憲法上的實質正當性要件(如區隔原則、比例原則、定期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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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未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機會即裁定繼續強制治療是否合法?強制治療制度在憲法上應具備何種規範內涵? 【解析】 壹、法院裁定之合法性: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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