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三 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現受處分人甲預計出版個人人生體悟、隨想,擬將相關內容整理成書信寄給機構外之友人。試問保安處分執行機關實施書信檢查,以及相關「有礙紀律」不許發送或刪除的正當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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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受拘禁人(受保安處分人)基本權保障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書信檢查案)之法理,將書信處置區分為「開拆檢查有無違禁品」、「閱讀書信內容」及「刪除或不許發受」三個層次,並以比例原則審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條「妨害紀律」之要件,最後涵攝本案中「人生體悟投稿」是否具備干預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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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條對受處分人書信實施「全面檢查」及以「妨害紀律」為由限制發受之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其秘密通訊自由與表現自由?本案甲寄送擬出版之書信,機關限制之正當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基本權保障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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