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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三 題

我國刑事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立法者就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除就其犯罪行為依法處以刑罰外,另就其反社會人格或危險性格,施以各種保安處分以期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試問,依據現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說明落實區隔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之要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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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及「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結合。考生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對「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與刑罰執行的區隔要求,並從實體空間、處遇方式、專業人力及定期司法審查等四個層次展開實質區隔的要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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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我國刑事政策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等憲法解釋意旨,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執行上未與刑罰有明顯區隔,將使保安處分淪為實質刑罰,違反雙重處罰禁止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故兩者之「實質區隔」為落實憲法保障之核心要件。 【論述】 一、區隔要求之憲法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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