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李四因放火罪,受臺北地方法院宣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無罪,但應入監護處所施以監護。李四不服,認為其已進行醫治,病情已獲控制,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請求撤銷監護處分。上訴法院宜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思考被告受無罪判決但受保安處分宣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接著帶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修法重點,探討明示僅就保安處分提起「一部上訴」的效力。最後依據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說明應依刑訴法第368條駁回或第369條撤銷改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受無罪判決但被宣告監護處分之被告是否具備上訴利益?其僅對監護處分提起上訴之效力為何?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與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