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三 題
某法院審理殺人案件過程採納鑑定人意見,認被告犯罪時處於思覺失調症狀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無罪,並依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處分。若被告自認其身體健康、精神正常並無監護處分必要,試問被告可否就本件無罪判決提出訴訟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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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無罪判決』卻要『提出救濟』,立刻聯想到『上訴利益』的爭點。傳統實務採形式不服說,無罪判決不得上訴;但本題附加了拘束人身自由的『監護處分』,必須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與憲法訴訟權保障法理,論述其具有『實質不利益』,進而肯定被告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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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無罪判決但併受監護處分宣告之被告,是否具有上訴利益而得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上訴利益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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