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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甲長期酗酒而犯故意毀損罪,經被害人合法告訴,檢察官起訴甲後,法院於審判程序中,認為甲所涉犯之毀損罪,其犯罪事實尚待釐清,但因甲酗酒成癮,且有強烈再犯毀損罪之虞,有立即宣告禁戒處分之緊急必要性,法院得否於本案判決前,先行以裁定宣告禁戒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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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檢視『禁戒處分』之實體要件,點出其須以『客觀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刑法第89條)。接著從程序法切入,說明現行法雖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設有得於判決前先行裁定宣告禁戒處分之明文,並可對比刑事訴訟法針對監護處分所設之『暫行安置』(第121-1條),然先行裁定仍須以滿足實體要件(即確屬應付禁戒之人)為前提,最後依法理與法條進行涵攝,點出犯罪事實尚待釐清時無從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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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得否於犯罪事實尚未釐清、且本案尚未判決前,逕以裁定先行宣告禁戒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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