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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參加友人慶生餐會、把酒言歡,心想隔日公司業務推廣行程仍需駕車拜訪客戶,故貪圖方便開車返家。途中,甲精神不濟擦撞對向來車,並撞斷電線桿,發出巨響。嗣後,路人打 110 電話報案,A 警前來處理聞到車內明顯怪味,疑甲有酒駕之嫌疑要求其接受吐氣酒精檢測。然而,甲假借各種理由拒絕配合酒測,若 A 警違反其意願將其移至醫療機構,藉由抽血採樣實施酒精濃度檢驗,試問:A 警就本項採檢應如何實施相關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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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強制抽血」與「拒絕酒測」,應立刻聯想到 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及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身體採樣的修法規定。答題時須從「基本權侵害」出發,點出「檢察官保留原則(許可書)」作為事前審查,並補充「急迫例外」與「事後三日內報請許可」的配套機制,最後再將甲與A警的互動事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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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司法警察對於拒絕酒測且有酒駕嫌疑之行為人,得否違反其意願強制實施抽血?A警應依法踐行何種正當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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